商家交易管理规范及处罚实施细则
版本修改日期:2024年9月27日
版本公示日期:2024年9月27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4年10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药房网商城网上交易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电子商务环境,保障商家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所有正式签约入驻药房网商城的商品零售企业。
第二条 本规范由药房网商城运营方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本规范是在商家和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交易中介服务协议》及其他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本规范是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商家需严格遵守。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信息公告、商家后台通知、帮助中心、行业标准等,也属于《商家交易管理规范及处罚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药房网商城商家和用户在规则适用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商家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是基于相关凭证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药房网商城保障所有入驻商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房网商城各项规则的前提下,开展正当经营的权利。商家应遵守药房网商城的各项规则及交易协议约定,违者将依据本规则和交易协议约定进行管理。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做出客观独立判断。非本规则规定的情形药房网商城一概不予处罚。
第六条 药房网商城拥有单方面随时增加或修改规则条款的权利,并以网站公告公布为准。若商家不同意相关变更或新增,应立即停止使用药房网商城提供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并及时通知药房网商城终止协议。药房网商城享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药房网商城的运营方。药房网商城是独立的第三方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名称为“药房网商城”,网站域名为:药房网.com或yaofangwang.com,在苹果、安卓等手机应用市场的APP应用名称为“药房网商城”。
第八条 药房网商城:指运行于药房网商城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是药房网商城上为商家设立网店进行经营,并与用户达成交易的特定网络空间,可在此空间开设网店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商家:指拥有线下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
第十条 商家入驻:拟在药房网商城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开设网店,必须至申请时起持续具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资格要求;商家入驻,亦称“网店入驻”,依据药房网商城入驻流程和要求,经审核,按照本协议约定开设网店的过程。
第十一条 用户:是指通过药房网商城向入驻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
第十二条 商品:是指可以网购的有形的实物商品,包含如下描述界定;
1.正品:是指合法生产厂家出厂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装产品,有“有效期”的商品必须是在有效期内能满足安全使用效果的商品。
2.赠品:是指商家为了答谢(用户)或实现营销效果给予用户赠送的合格的正品。
3.假冒商品:是指未获得药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核准的准入资格的商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类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假冒商品;
(1)未取得注册证号或未按规定标示中文说明书的进口药品。
(2)仿冒相关的批准文号、注册证号、注册号等假冒商品。
(3)杜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注册号等假冒商品。
(4)经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为假药的药品。
4.劣质商品:是指用户签收货品当日计算,商品剩余有效期小于30天近失效的商品或存在人为的刮损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等影响商品质量判断的商品。
5.破损商品:是指在物流配送过程中造成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的损坏以致影响商品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变形、液体滴漏污染、商品破损等情况。
6.短缺商品:是指用户收到物流配送的商品与订购的商品在数量或规格上不符或生产厂家的名称不符的商品。
第十三条 网店:商家完成商家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药房网商城规则由商家申请,药房网商城审核通过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特定名称的网络化虚拟商铺,商家在自己的网店内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利。商家通过平台账号登陆网店后台对网店实施管理,自主维护网店内商品信息,自主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价格:是指入驻商家销售商品所设置的可以实现网购的最小包装规格的价格,包含如下描述界定;
1.折扣价:是指在网站上公示的价格基础上打折的价格。
2.促销价: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在网站上公示的价格基础上以特定促销活动的价格。
3.虚假价格:是指商品销售价格与规格或剂型不匹配的虚假定价,主要表现为拆零价格对应最小包装规格。
第十五条 运费:是指用户订购商品需要配送所支付的物流费用。
第十六条 最小包装规格:是指生产厂家出厂时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规格。如“盒、瓶、支”等。
第十七条 有效期:是指商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一般是指生产之日起至有效期截止日止视为有效期。
第十八条 支付工具:是指药房网商城提供的作为订购商品或服务时用于支付资金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目前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工具。
第十九条 积分:是指用于鼓励用户而由药房网商城赠送的积分,100积分等值于人民币1元。用户积分仅可以在药房网商城内使用,且有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优惠券:是指药房网商城或入驻商家基于推广目的发放的固定面值的代金券,此代金券只能用于在药房网商城购物时抵扣现金之用,不能提现,有使用期限等限制。
第二十一条 出库:商家系统显示订单后,订单需在系统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完成出库包括打印面单、拣货打包、封箱贴单、拍照上传、运单识别在内的订单出库的全部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退款理由:是指用户在订单支付成功后因自身或商家的原因,因订单不能成功完成交易,在用户后台通过平台申请退款操作时选择的退款事由说明文字,包括下列情形:
1.取消订购(我不想要了,要求退款):是指用户在订单支付成功后因自身原因不再需要该商品而取消此次订购行为。
2.疑为假药:是指用户根据商品外观目测并提供与订单商品生产日期相符的同批次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检验费用发票,认为存在假药嫌疑。
3.商品近效期:是指用户订购的商品实际有效期小于或等于30天。
4.商品过期:是指用户订购的商品有效期截止日已过期。
5.商品刮损:是指用户订购的商品外包装有人为刮掉或涂改生产日期、产品批次号等情形。
6.虚假发货:是指商家系统内完成拍照出库流程但快递上门未能取到对应包裹、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实际物流信息等其他不真实发货的情形。
7.异地发货:是指商家在后台操作出库后,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信息中出库地超出商家注册地址范围的出库行为。
8.商品破损:是指商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外包装变形、损坏、商品污染等情形。
9.商品少发/错发:是指用户订购的商品与商家实际配送的商品数量或品种不符。
10.批准文号不符:是指用户订单上的商品批准文号与实际收到商品的批准文号不相符。
11.商品规格不符:是指用户订单上的商品规格与实际收到商品规格不相符。
12.商品有效期不符:是指用户订单上的商品有效期信息与实际收到的商品有效期信息不符。
13.协商一致:是指用户经沟通与商家协商一致退货/款。
14.虚假发票:是指商家提供给用户的发票在税务局发票验资系统无法查验。
15.未提供发票:是指商家未按照用户订单要求开具发票,或以小票、收据代替发票使用。
16.使用其他发票:是指商家以其他名号或定额发票代替正式发票使用。
17.未提供凭证:是指商家未提供任何销售凭证。
第二十三条 诱导非官方交易:是指商家主动诱导药房网商城用户或接受用户的要求,尝试或实际通过非药房网商城官方渠道进行交易或收付款,或者实施其他提高交易风险、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类似行为。
第二十四条 药房网商城规则:指标示在药房网商城之上或与商家签署相关协议,或经系统公告通知需商家实时关注的,与商家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商家知晓并同意,药房网商城有权单方更新、调整药房网商城规则,在线商家进一步知晓并同意,如不同意接受调整后的药房网商城规则时,商家应停止在药房网商城的网店经营,同时向药房网商城申请终止本协议,如未停止经营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则视为商家同意接受调整后的药房网商城规则。如调整后药房网商城规则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则以最新调整后药房网商城规则为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一节 商家入驻
第二十四条 商家应当严格遵循药房网商城系统设置的入驻流程完成入驻。
第二十五条 入驻商家实行实名制规范要求,药房网商城展示商家网店名称时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登载的名称为准。
第二十六条 药房网商城实行超级管理员制度,药房网商城只接受入驻商家超级管理员指令对相关信息的更新、修改等。
第二十七条 商家注册其药房网商城网店超级管理员账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特别说明:启用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与GSP证书合一的,无需另外提供GSP证书。因国家政策调整多证合一或取消的,可合并提供或不予提供。
第二十九条 证明企业合法有效身份的资质文件必须是A4纸大小的正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十条 入驻商家必须提供法人授权超级管理员的委托书且要求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章,授权该超级管理员作为唯一与药房网商城联系人并接受其唯一指令,超级管理员本人应签字认可。如有注册商标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还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经营药品的企业还需配备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或药师授权委托书(见网店后台下载样本),在线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处方药销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线下销售处方药的流程对处方进行审核并保留相关处方,如没有处方而销售处方药,一经发现药房网商城有权单方面采取包括关闭网店、暂停结算等管理手段,并要求商家赔偿实际损失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因商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第三十二条 入驻商家必须配备专门的客服及售后人员,满足用户网购服务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商家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药房网商城有权予以清退:
1.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一经查实立即清退并终止协议关闭网店;
2.恶意虚标商品价格、库存、重量等信息,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经告诫拒不整改的;
3.经指导、培训仍无法运营网店,经营业绩不达标的;
4.签订协议之日起,30天内未开通网店正常经营的;
5.在药房网商城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6.商家误导或诱导造成用户损失而不予积极解决,影响药房网商城商业信誉的;
7.其他《商品交易中介服务协议》或“药房网商城规则”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网店经营
第三十四条 商家发布的在售商品必须是符合商品质量规范要求的正品,其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必须是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
第三十五条 网店经营范围必须是按照商家提供的有效经营许可证载明允许的范围进行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商家出售的商品必须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并留存进货凭证、正规发票和质检报告。有保质期要求的商品销售时不得少于30天有效期,使用药房网商城ERP系统的商家必须销售与订单载明的承诺效期一致的商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商品必须严格依据相应标准进行包装。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外包装盒不得出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等信息被人为刮损、涂改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商家发布的在售商品销售价格必须是以生产厂家出厂时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规格为依据的价格,不得发布商品规格拆零后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 商家发布的在售商品必须是依据生产厂家出厂时的商品的规格、剂型/型号为准。
第三十八条 商家发布的所有在售商品价格必须是含税价格。商家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有商家名号发票专用章的正规发票(用户未申请发票除外),发票上登载的商品明细必须是注明商品正式品名(通用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的明细机打发票,不得以商品、药品等笼统性描述。禁止使用在税务局发票验证系统无法查验的虚假发票;禁止以小票、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禁止使用不具名的商业零售定额发票;禁止使用其他商家名号开具的发票;禁止使用无商家名号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禁止以商品是无税价格误导或诱导用户主动放弃申请发票。
第三十九条 商家发布的所有在售商品的重量以系统锁定的重量为准,未锁定重量的商品系统默认“0”,允许商家申报重量,审核通过后即刻采纳为系统重量。因未申报商品导致实际重量产生的物流费用超过用户支付的物流费用由商家承担。
第四十条 商家发布的在售商品必须是商品品规与价格匹配,禁止发布杜撰的虚假规格。通过药房网商城展示的所有商品均以“盒、瓶”等最小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定价,发布的商品价格必须是含税的且能实际成交的价格。
第四十一条 经营零售业务的商家发布在售药品的品规数大于1个,即可成功开店。
第四十二条 商家发布的商品折扣、优惠、促销等价格信息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恶意发布虚假价格误导用户或以清理库存为由发布恶意低价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十三条 商家必须提供企业银行对公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第四十四条 用户订购的商品由商家自行配送或委托其他专业的物流企业配送。
第四十五条 商家应当按照药房网商城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四十六条 商家承诺退换货、包维修、优惠或折扣、包邮等服务的必须依据承诺严格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户通过《药房网商城》网站向商家购买商品时,商家必须主动提供随货清单或出库单等销售凭证;
第三节 操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商家必须严格审核用户提交的处方单,如实填写处方驳回原因。不得随意驳回处方,填写不真实或不合理的驳回原因。
第四十九条 商家必须按照用户订购商品时公示的价格出库。不得以商品涨价为由拒绝出库。
第五十条 商家必须以行政许可的实体门店的地址(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地址)出库,不得从上述地址以外任何地址发货,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异地发货行为。按照用户支付的物流费用选择匹配的物流公司配送,据实填写物流单号,按订单承诺的产品效期约定填写产品效期信息并按承诺供应产品。提供包邮服务的商家不得因物流原因拒绝配送且不得使用邮政经济快递或普通包裹邮递。
第五十一条 商家通过药房网商城发布的所有商品应当是有足够实际库存的商品,并保证用户下单付款后能在商家承诺的时间内出库,且能满足周末休息日照常出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得发布调拨无库存商品,确需发布则视为有实际库存商品。
第五十二条 商家必须按用户订购商品的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号等匹配的规格、剂型、数量进行严实包装后配送,不得擅自更换用户订购的指定商品。
第五十三条 商家委托的物流公司配送至用户指定地址,用户本人签收后视为配送完成。用户指定代签收的以代签收视为用户本人签收。在此之前因非用户本人签收造成的商品损坏、遗失、短缺、污染等情况与用户无关。
第五十四条 所有操作必须遵循药房网商城系统设置的业务流程完成,商家线下操作行为产生的纠纷与药房网商城无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节 时间规范
第五十五条 出库时间规范要求
1.商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操作,具体时间以商家后台页面展示的出库时间为准。
2.商家在后台操作发货后 24 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必须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可查询首条物流信息,且出现首条物流信息后的 24 小时内必须可查询后续的物流更新信息,由于物流公司原因导致的除外。
3.法定节假日继续提供交易服务的按原约定时间执行。
第五十六条 退款及退换货时间规范要求
1.用户依据药房网商城《商品验收标准》、《退/换货实施细则》在线提交退/换货申请办理退换货事宜的,商家应按规则规定的时间规范要求配合处理。
2.商家在未出库情况下因商品库存不足、规格错误、价格错误、物流无法送达等原因商家主动退款的,需在用户付款后的24小时内完成退款。
第五十七条 其他时间规范要求
1.商家未出库订单:用户可申请退款,用户申请退款,系统自动到账,无需商家操作。
2.商家已出库订单:自商家在药房网商城系统的商家后台确认出库之时起,以物流状态为判定,物流状态签收则视为用户收货成功。
(1)无揽收记录:商家出库后,快递无揽收记录的,用户申请退款,系统自动到账,无需商家操作;
(2)商品在途:货物已发出
1)若购买商品为药品,常规不可退,若用户签收时发现包裹破损、商家少发、错发等情况,用户可在3日内申请非本人原因的退货,商家同意退货,系统进入用户退货流程,24小时商家未操作,则系统默认进入退货流程。
(2)若购买商品为非药品,用户可在签收后7日内对符合退货条件的商品申请退款,商家同意退货,系统进入用户退货流程,24小时商家未操作,则系统默认进入退货流程。
(3)商家出库后,物流记录异常长时间未更新,且用户没有任何操作的,自商家出库后的60天后,系统自动确认收货。
3.商家拒绝退货/款申请且需客服介入处理的订单,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药房网商城客服会根据用户提交的理由和相应的凭证做出独立判断及结果裁定。
4.商家同意退货后,用户根据药房网商城要求的退货流程填写退货物流单号信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出退货,商家在用户发出退货后15天内没有操作“收到退货”或“没收到货”的,系统自动确认收到退货并自动退款。因天气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物流延期,由商家与物流公司及用户在用户发出退货后15天内协商处理,超时后系统自动确认收到退货并自动退款。
第四章处罚细则
第一节 严重违规情形
第五十八条 若商家发生以下任一严重违规情形或一般违规情形,则应按照药房网商城的要求,向商城缴纳保证金,若商家出现违反甲方药房网商城的管理规则的行为,商城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并从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具体以商城实时公布并不定期更新的《商家保证金规则方案》为准。
第五十九条 用户在商家已出库之后,以下列药品质量相关理由申请退款时:
1.以“疑为假药”为理由:
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以用户发出退款申请时提交的物流公司证明、与订单商品生产日期相符的带有生产日期的商品图片及同批次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费用发票为判断依据,若认定为理由成立,则永久关闭网店,按用户申请金额退款并按认定假货的商品金额10倍赔偿用户,同时承担用户由此产生的相关检测费用。
2.以“商品外包装有人为刮损、涂改”、“商品过期”为理由:
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以用户发出退款申请时提交的物流公司证明及与订单商品生产日期相符的带有生产日期的商品图片为判断依据,若认定为理由成立,则永久关闭网店,按用户申请金额退款并按认定假货的商品金额10倍赔偿用户,同时承担用户由此产生的相关检测费用。
3.以“商品近效期”为理由:
(1)商家在24小时内同意该申请,则系统认定理由成立,按用户申请金额退款并按认定近效期的商品金额5倍赔偿用户。
(2)若商家未在24小时内操作,系统自动认定理由成立,按用户申请金额退款并按认定近效期的商品金额5倍赔偿用户。
(3)若商家拒绝用户申请,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以用户发出退款申请时提交的与订单商品生产日期相符的带有生产日期的商品照片和物流公司证明为判断依据,若认定为理由成立,按用户申请金额退款并按认定近效期的商品金额5倍赔偿用户。
如商家出现本条约定的情形,药房网商城有权将订单相关材料直接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同时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暂停向商家提供服务、暂时关闭商家后台管理账户、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永久关闭网店、终止合作等处罚措施。商家还应赔偿药房网商城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药房网商城对用户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六十条 商家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合法等额的发票,若出现虚假发票的情形,以用户提交的发票照片、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等为判断依据,经药房网商城核查属实,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2天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商家审核用户提交的处方单,处方审核驳回的原因不真实不合理,经药房网商城核实属实后,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天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二条 商家应根据用户订单中所选择的配送方式安排快递配送,如用户选择加急快递,商家发送普通快递,导致用户进行投诉的,经药房网商城核查属实,商家应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六十三条 使用威胁、侮辱、谩骂用户精神伤害,经药房网商城核实属于商家恶意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2天的处罚措施。同时,商家应自行向用户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若商家行为导致药房网商城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要求药房网商城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向商家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六十四条 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2天的处罚措施。同时,商家应自行向用户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若商家行为导致药房网商城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要求药房网商城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向商家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六十五条 商家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药房网商城的各类管理规则,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药房网商城资源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2天的处罚措施,同时,药房网商城有权向商家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药房网商城对用户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六十六条 商家为不正当谋利向药房网商城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同时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2天、暂停向商家提供服务、暂时关闭商家后台管理账户、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终止合作等措施。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药房网商城损失的,商家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药房网商城对用户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六十七条 商家超级管理员信息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无法联系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12天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 商家网店运营人员经常无法联系的(以用户投诉该情形且商城客服即时验证为准,验证标准为24小时内商家申报的座机电话无法接通,非商家原因导致除外),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72小时后关店7天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九条 商家通过微信、电话、手机短信、QQ等方式引导买家在药房网商城外进行交易,且在药房网商城查询不到订单或需求的行为,经药房网商城核实属实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永久关店,并扣除当前剩余全部保证金的处罚措施。
第七十条 商家在药房网商城相关页面发布第三方信息或在实物包裹中包含第三方信息的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非药房网商城购物链接;未经药房网商城许可的收款账号、联系方式;在包裹中夹带其他非药房网商城的宣传资料、包装物料等等情形,经药房网商城核实属实的,药房网商城有权对商家采取永久关店,并扣除当前剩余全部保证金的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由商家自身因素造成的,且明显高于平台商家平均水平的退单率,商品权重下降,药房网商城对网店、商品进行流量限制。
第七十二条 使用平台统一物流的商家,需严格遵循物流配送商品和订单商品一致的原则。平台将每日对物流数据进行核查,若发现订单重量和实发重量有差异,一经核查商家用平台物流私发自有货物,将进行处罚:超额运费商家需按单全额退回给平台,系统根据订单预估重量和运费,与实际抓取的京东重量和运费对比,揽收后生成罚单,若罚单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即上个月有待付款账单未缴清的,则当月对应生成一条处罚记录,每条处罚记录对应扣1分 ,罚单生成后的72小时内可申诉;
第七十三条 商家必须以行政许可的实体门店的地址(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地址)出库,不得从上述地址以外任何地址发货,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异地发货行为。如经平台核实,平台判定商家“异地发货”行为事实成立,永久关店,关店立即生效。
第二节 一般违规情形
第七十四条 用户订单支付成功后,商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库,无论商家是否实际出库,系统以未在后台操作“出库”为依据,验证方式及处罚措施以《商家违规行为说明》为准。
第七十五条 用户在商家已出库之后,以在系统后台操作“出库”为准,以下列物流出库相关理由申请退款或系统自动退款时:
1.以“虚假发货”为理由:
(1)经平台核实商家为虚假出库的,系统自动退单并退款给用户。
(2)商家出库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揽收成功的订单,系统自动退单,生成处罚,处罚规则参考《商家违规行为说明》;如遇物流原因影响等特殊情况,商家可申诉,提交相关证据,若申诉成功,则处罚取消。
2.以“物流原因”为理由:
(1)商家在24小时内同意该申请,则系统认定理由成立并不予处罚,药房网商城承担用户退换货
产生的物流费用。
(2)若商家未在24小时内操作,系统自动认定理由成立,平台承担用户退换货产生的物流费用。
(3)若商家拒绝用户申请,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以用户发出退款申请时提交的订单商品损坏照片、物流公司证明为判断依据,若认定理由成立,平台承担用户退换货产生的物流费用。
第七十六条 用户在商家已出库之后,以下列商品订购相关理由申请退款时:
1、以“商品少发/漏发”为理由:
(1)商家在24小时内同意该申请,则系统认定理由成立,涉及商品下架24小时。
(2)若商家未在24小时内操作,系统自动认定理由成立,涉及商品下架24小时。
(3)若商家拒绝用户申请,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以用户发出退款申请时提交的订单商品照片、物流公司证明为判断依据,若认定理由成立,则关店5天,药房网商城承担用户退/补货产生的物流费用。
2、以“商品错发”“批准文号不符”、“商品规格不符”、“商品规格错误”、“商品效期不符”为理由:
(1)商家在24小时内同意该申请,则系统认定理由成立并从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
(2)若商家未在24小时内操作,系统自动认定理由成立并从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
(3)若商家拒绝用户申请,药房网商城客服会在3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以用户发出退款申请时提交的与订单商品生产日期相符的带有批准文号或商品规格的商品照片、物流公司证明为判断依据,若认定理由成立,并从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商家承担用户退换货产生的物流费用。
第七十七条 经用户投诉或平台查实,商家发空包的,用户提供相关订单商品照片、物流公司证明后,客服判定“发空包”事实成立,关店2天,关店72小时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商家收到用户投诉时:
1、投诉未处理:商家收到用户投诉后,未在72小时内处理的,则系统默认理由成立,并从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扣除保证金后仍未处理的,商城人员可视情况手动再次扣除保证金或关店,直至客诉解决后,商家向商城人员申请手动打开;
2、投诉未解决,商城客服判定商家有责:用户投诉后,商家未妥善处理,且纠纷至客服介入,客服核实确为商家责任,当月首次判定“有责投诉”不处罚,当月2次判定“有责投诉”,则商家交易关闭,次月重新开启。
第七十九条 用户需要发票的订单,商家须在交易完成后的7天内上传发票信息,若为纸质发票,可提前拍照留档,随货寄出:
1、超时未上传将以订单数核定,生成处罚,并从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
2、处罚于违规生成72小时后执行,处罚生效前,商家仍可积极上传票号+物流单号,若校验成功,则处罚撤销;
第五章 其他
第八十条 药房网商城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上述行为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除上述列举的行为外,药房网商城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中认为构成违背承诺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最新规则以视塔商家端页面展示和平台公告为准。
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房网商城)
2024年9月修订